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51、股东继受股权行为瑕疵的,能否继续保留股东资格?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公司法 |323人看过


整理:杨钦仁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股东地位。股东可因特 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法律行为继受股东权利,获得股东资格。


但是,如果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 ,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则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无效。譬如,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本身被撤销或发生无效,股东身份自然也就无法继续保有;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司法判决确认该股东根本没有继承权,则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由依法确认有继承权的人取得股东身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