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转让合同中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 最高法裁判思路笔记第二十九期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公司法 |386人看过


整理:杨钦仁律师

观点一,(无效说)股东如非公司劳动者,亦非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其进行竞业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且限制了股东的择业自由,应当认定相应的条款无效。

观点二,(有效说)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即便其不属于公司的劳动者,或者不具备公司董事等高管职务的情况下,由于人合属性的存在,往往导致股东或多或少地知悉一些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原股东在出让股权后,立即从事与原先的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的业务,从而减损股权受让方和公司的利益,在股权转让的场合,股权的受让方有时也会让出让方就竞业禁止作出承诺,这种承诺是一种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义务,属于约定的竞业禁止,其目的在于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维护社会正当的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有效

观点三,(利益衡量说——身份区分说)应当根据股东在公司中的身份职务的不同,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作出价值取舍。如果股东仅仅是公司的投资者而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也未建立劳动关系,则即便其与公司或者受让股之间签订竞业禁止条,也应认定无效;相反,如果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或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负有保密义务的,则其签订的正条款应当认定有效,但竞业禁止的期间不能超过两年。

最高法法官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理由如下:

竞业禁止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设,因此保护商秘密是竞业禁止的目的,并且从公司董事扩展到所有接触雇主商业秘密的普通雇员。我国《劳动合同法》更是将负有保密义务作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至少在劳动法的范畴内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与保护商业秘密断裂开来。

故此,股东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无论其转让股权之后是否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其属于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范畴,即便股权已经转让,仍然对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当然,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却并不包括保密义务的内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分别作为并列的两项具体义务而被统一规定在董事忠实义务之下,也就是说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与保密义务至少在法律规定上是相互分离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中并不包括保密义务的内容。


竞业限制的方式不一定会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也不一定必须采取竞业限制的手段,因而竞业限制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只具有事实上的或然性。作为公司的股东兼董事,即使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其仍然有可能继续担任董事;即便其不再担任董事,仍然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后合同义务,而这种义务应当包含不实施与公司存在竞争业久的内容。因此,作为董事的股东,其转让了股权并不意味着其对公司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当然,如果股东仅仅是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中不担任任何职务,未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便其转让股权,由于其不存在与公司展开竞业的任何先机条件,此时,所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同类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终生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竞业禁止的时间范围如果为终身,缺乏合理性,应当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两年之内为宜。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此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对公民的劳动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相较于《劳动合同法》中最多不得超过2年的竞业禁止期间的规定,约定终身竞业禁止,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

其次劳动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范畴,劳动权在法益体系中的位阶至少不比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利益低。劳动权、择业权在世界各国均属于宪法性权利,以人为本是法理上价值评判的基本要求,劳动权较其他财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权而言,其位阶更高、价值更大,必须对其优先确认并强化保障。

再次,如果公司的股东未担任公司高管职务,未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不负有保密义务,则其并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此类股东,无论约定的竞业限制有多久,都是无效

最后,随着的时间的推移,对有关技术进行保密的必要性也在逐步降低。从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出发,对竞业禁止加以适当限制的规定,以不超过两年为宜, 实属必要。

(以上最高法裁判思路精缩笔记股权转让篇结束,感谢观看。)

法律咨询可加v:yang-qin-ren,另外,如有法律问题可整理发送至yangqren@126.com,律师会抽取其中案例进行免费解答。发送时请隐去自认为隐私部分,所有发送内容,都视作允许作者将其发布在网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