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0年7月31日、8月7日,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签订校服售货确认书。浙纺公司通过华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鸿海国际船务货运公司、上海外联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依次代理,分批向承运人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订舱出运,并取得长荣公司代理人签发的21套正本海运提单。21套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分别为三家国外公司。浙纺公司按规定支付了海运费,长荣公司也确认收到。货物出运后,浙纺公司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因无人赎单,全套贸易单证包括提单被银行退回。长荣公司确认在正本提单未收回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为此,浙纺公司以长荣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款等损失。
裁判要旨:本案判决认定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向银行交单义务的人,因无人赎单并经银行退单后,作为提单的原始持有人,即使未被提单记载为托运人,亦未经提单相关指示背书,仍然具有托运人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