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广州海事法院2021十大典型案例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液体货物发生货损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日,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购买一批丙酮,交由被告金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梦公司)进行承运,从泰国运往中国。在装货港时,是通过槽罐车进行岸罐与船舱进行装运操作的。装货港的检验机构对装货港码头的岸罐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质量证书,金梦公司也出具相应的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丙酮受到污染,质量发生变化,同舟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向同舟公司赔付后,向金梦公司进行索赔。
法院认为,在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尤为重要,责任期间起始点更是重中之重,特别是通过槽罐车进行装运时。本案以槽罐车输油管线应视为岸罐输油管线的延伸,并认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原告未能证明货物在通过该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是合格货物,就无法获得支持。
裁判结果:
不支持赔偿。
评析:
最高院以公报案例的形式告诉我们,散装液体运输中,必须证明货物在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是合格的,才能说货物是合格的,即便装运港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也是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