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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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子女名字,子女处分不适,父母有权阻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442人看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案情简介:


老刘夫妇出资为女儿小刘购买一套房屋,房屋登记按份共有,女儿90%份额,父母10%份额。后,女儿期望买下父母份额,出售房屋份额。

父母认为,出售该房屋会导致其没有住房,只能租房住,且与异地女儿生活习惯不同,也不愿一同居住。

女儿认为,父母退休金充分,完全有能力租房,也可异地与女居住。


法院处理:不准分割处理父母房屋。


裁判摘要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我的评析:

1、 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这问题,一方面是父母对子女的爱,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认为此类赠与属于单纯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要求子女在物质、精神上照顾老人,不然,房屋处分会受到法律阻挠。

2、 房屋登记子女名字,好处是节税,仅登记子女名字,日后还可以不用办理继承手续。坏处是日后有纠纷,出资的父母主动权会丧失不少。

说一个极端案例,父母把三套动迁房全部登记儿子名下,后儿子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屋全部给妻子,孩子。前面两套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最后一套老人居住的房屋,前儿媳也起诉要求过户。万幸的是,法院驳回儿媳的诉请。

3、 处理案件既要讲究合法性也要讲究合理性,老人遇上不合理的事,除了和子女讲法律也可以讲道理,毕竟法不外乎人情,建议收藏以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精选:

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看,刘柯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刘茂勇、周忠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妤名下,超出刘柯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柯妤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柯妤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刘茂勇、周忠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柯妤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茂勇、周忠容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茂勇、周忠容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茂勇、周忠容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柯妤所有,刘茂勇、周忠容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柯妤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柯妤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柯妤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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