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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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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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威:不签书面合同危害有多大?打n场官司去找到谁该付款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6人看过



故事简介:(以下皆用化名)

老实憨公司遇上装逼付,老实憨本来准备出卖一批货物,而某公司员工装逼付摆台面,自说自话是卖家。后来老实憨没签书面合同,出货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有了。老实憨找装逼付索要货款,人当然不给,认为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打完再审,发现原来找货款的只是某公司的员工,并非买家老板,更不是老板。


案例索引:仇建付、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再17号


老实憨为何会找错人呢?

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老实憨一本正经认为:

1、老实憨公司通过快递快运发送的货物,装逼付认可已收到。虽然装逼付认为其收货地点系老实憨公司的中转站,但装逼付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实中山市海洲海兴路南二路18号挂牌为“老实憨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南老实憨电器有限公司”相似,但并非老实憨公司。

2、装逼付并非老实憨公司的员工。装逼付自述老实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一夫没有给其发工资,按客户回款额12%计算报酬。一审中证人曾某虽出庭证实:老实憨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一夫聘请曾某负责整合客户的对账及额度发送给老实憨公司财务,除了孙一夫所发每月3000元工资外,没有其他提成收入。但该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装逼付也是老实憨公司的员工。

3、关于货物的价格。老实憨公司诉称双方口头约定了产品价格,装逼抗辩称老实憨公司向其的送货单上未约定货物的价格,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但装逼发给其他客户的送货单上明确载明货物名称、单价和数量。装逼付陈述是老实憨公司根据销售业绩支付其销售佣金,故装逼付向客户送货单上所载明的产品单价应当认定为双方约定的价格。

4、装逼向老实憨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装逼付在一审提交的向客户的部分送货单上载明“现金调货”,能够证明装逼付在送货时收取了部分货款;并且,老实憨公司陈述因装逼付个人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由老实憨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装逼付从客户单位收取承兑汇票交予老实憨公司支付货款的付款方式,也符合交易习惯。装逼付于2016年1月6日向老实憨公司转账2万元,对此装逼付在一审中陈述该2万元系退还老实憨公司多支付的提酬款,而装逼付在二审中却陈述该2万元是装逼付向老实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一夫支付抢救其弟弟的医药费,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故该2万元应当认定为装逼付向老实憨公司支付的货款。因此,老实憨公司向装逼付发送货物,装逼付再将货物分销给其他客户,并收取的货款支付给老实憨公司,再由老实憨公司返给报酬的交易方式,符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裁判精选:为了节约您宝贵时间,不用阅读10多页的裁判文书,作者帮您把精选部分选了出来。(高院再审改判,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金祥源公司发到中山市的货物销售给了第三方中山市建宏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客户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第三方客户单位直接向金祥源公司支付货款,证明被申请人与他人存在直接的货物买卖关系。而且证人曾某证明金祥源公司在中山市设立了货物中转站,曾某、苗辉、仇建付均为中转站工作人员,仇建付以其销售业绩从金祥源公司处获取提成。苗辉虽未出庭作证。苗辉在发货给第三方客户单位的供货单上均有签名也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主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证据不足,判决仇建付支付货款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后,其实作者就像说一句话,签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协议就好了,搞那么麻烦,大伙不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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