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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货损货差,能不能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8人看过




发生货损货差,能不能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损失方在向保险索赔一审时获得支持,二审时过错方向损失方进行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呢?

一、 裁判摘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就涉案保险事故,案外人太保云南分公司已经向中铁二局支付人民币3,158,526.08元的保险赔款。因此,中铁二局就涉案货损已不存在损失。


二、 争议焦点

违约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三、 案例索引

上海安顺航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03号

四、 判决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所承运的货物进行妥善而谨慎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货物的积载和装载涉及船舶的适航性,船方有义务根据《系固手册》的要求对绑扎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对绑扎、系固工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安顺航运未能履行上述职责,是构成涉案货损的原因之一,故对于本案中货物的装载及绑扎不当导致的损失,安顺航运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顺航运主张以舱面货的特殊风险免责,应证明货损事故确因其特殊风险所造成,且已尽到妥善管货的义务。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货物绑扎不当以及船员未在事故发生前对舱面货物的绑扎进行加固系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安顺航运无权以舱面货的特殊风险为由主张免责。原判据此判令安顺船务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损失依据问题。依据现有证据,涉案事故发生后,中铁二局安排原供货方豪力公司重新准备替代货物以代替涉案落海及受损的货物出运至越南,豪力公司就替代部件的报价为人民币4,935,197元。鉴于涉案受损货物为交钥匙工程部件的一部分,替代部件不存在单独商业发票。替代部件的出口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为750,000美元。中铁二局以相对较低的供货方提供的报价人民币4,935,197元来确定替代部件价值,具有合理性。原判据此认定中铁二局的损失金额并无不当。鉴于中铁二局对承运人在本案中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无异议,原判判令承运人安顺航运在本案中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据此判令安顺航运向中铁二局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2,323,030.16元并无不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就涉案保险事故,案外人太保云南分公司已经向中铁二局支付人民币3,158,526.08元的保险赔款。因此,中铁二局就涉案货损已不存在损失。


五、 实务总结

保险不能让人额外收益,只能弥补损失。但没有保险往往是不能的。

保险还是有一定的好处。只要发生了事故,符合了条件,保险公司一般会直接补偿,不用和违约方(侵权方)交涉甚至诉讼才能解决。首先,交涉与诉讼旷日持久,可能要持续数年才能解决。(涉及诉讼的话,有一审、二审)其次,对于海上运输之类的,可以说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对于不确定的潜在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变为确定的成本。

保险求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除了签订合同支付保险费外,从法律角度还应符合以下要件,只要符合了就可快速获得索赔:(一)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三)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四)保险责任事项是否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五)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或施救义务;(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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