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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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认定现实中的电车难题,为一船货牺牲一票需要担责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6日|分类:海事海商 |500人看过



电车难题现实版,为了一船货牺牲一票货物,法律会认定其有责吗?

故事是这样的,如果运输的一批货物发生意外,无法卸货,船方不卸货继续航行,货方可以对船方继续航行行为主张索赔?

一、 裁判规则

涉案货物仅是轮船载货物的其中部分,如船舶返回出发港,同样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仅增加了船方对外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亦可能导致其他货主遭受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二、 争议焦点

关于“尤利”轮继续前往印度是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 案例索引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与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申1602号

四、 实务总结

船舶是应该继续航行还是返回从法律上主要考虑的就是紧急避险与减损规则两大制度:

其一,船舶货物出现问题,继续行驶必然加重货损,那么从减损规则来看,船方应该对这批货物作出妥善处理,不然船方需要就货物加重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从另一方面,船方与货方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不是船舶租赁合同,所以从船方以及其他货主利益角度,船舶的航行应该兼顾部分货物的货主和船方以及其他货主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部分货物货主的利益小于船方以及其他货主的利益,从利益衡量角度,船方继续航行。这类似紧急避险,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船方已经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方法,通过利益比较部分货物货主的利益小于其他货主以及船方利益的总和。

其三,不构成减损规则主要原因是船方的处分行为并没有不当,船方继续航行是当时最优选择,是通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合理选择。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 判决节选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莫曼斯科在厦门港作出了卸货的尝试和努力,但涉案货物因海关监管原因无法在厦门港卸下处理,该结果不可归咎于莫曼斯科。此外,涉案货物仅是“尤利”轮船载31票货物的其中5票,如“尤利”轮返回上海港,同样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仅增加了船方对外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亦可能导致其他货主遭受进一步扩大的损失。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中联国贸后续发生的物流费用等并非承运人不当行为扩大的损失,而是承运人尽合理谨慎而仍然无法协助中联国贸减少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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