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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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还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赔偿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872人看过




延期付款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法律明文规定也只有实际损失赔偿,可问题是实际损失真的很难举证,如果无法举证,那么是不是对方就可以随意延期,延期付款了,也是白延期了?

一、 裁判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反思:约定lpr而非不约定其实对延期付款者会更有利?

二、 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如何计算逾期违约金?

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四、 案例索引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

五、 判决节选

最高院认为:

关于损失计算标准,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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