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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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花式操作下来,延期交货法院不支持赔偿差价,做错了那儿?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60人看过



阅读提示:

延期交货赔偿差价,这似乎是一个常识,但是有人一顿操作秀下来,把本来十拿九稳的赔偿给搞丢了,究竟这位“大神”怎样操作呢?

案件大概:委托跨国进口奶牛,委托方因为自身牧场未建成,要求受托方延期交货。后行情大变,牛价爆涨,受托方要求重新协商价格。委托方在未与受托方协商或解除合同情况下,单方从第三方购买奶牛(价格高于受托方且不尽一致),后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承担差价。

一、 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鑫茂公司(受托方)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及损害贝因美公司(委托方)利益的行为,贝因美公司(委托方)主张的购买奶牛差价损失与其主张的鑫茂公司(受托方)对国际奶牛市场价格存在判断失误等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贝因美公司向(委托方)案外人购买的奶牛品质、产地等与委托鑫茂公司(受托方)购买的奶牛不尽一致,贝因美公司(委托方)所主张的差价损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争议焦点

委托代理协议未能按约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受托人鑫茂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 案例索引

黑龙江贝、北京鑫茂中牧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再3号

五、 实务总结


尽可能的用自己熟悉的法律关系,尽可能简化交易,千万别没事秀操作。

本案最大值得关注点就是本案系委托法律关系,并非买卖法律关系,在买卖法律关系下,肯定是完全不同结果,所以很多时候还是得做出区别。比如法律适用上,肯定优先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义务以及最后结果很可能完全不同。


六、 判决节选


最高院再审认为:

贝因美公司(委托方)与鑫茂公司(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贝因美公司与鑫茂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后,由于贝因美公司因牧场建设等原因多次要求延迟交货,双方经协商变更交货时间,且对奶牛价格也根据国际市场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即,2012年6月4日第一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10月-11月,价格为CIF中国港口价格2970美元/头,杂费及代理费人民币2950元/头;2012年8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1,调整进牛时间;2013年6月8日达成《补充协议》2,对进牛时间及价格进行调整,约定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31日前,价格为2200美元/头,国内费用2860元/头。2013年8月5日,鑫茂公司向贝因美公司发函说明因牛源及船期原因奶牛推迟至2014年1月到达贝因美公司牧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贝因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就此交货时间达成合意。鑫茂公司2013年9月10日及2013年10月8日发出的电子邮件表明,其在积极履行受托义务。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由于国际市场奶牛价格上涨,鑫茂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贝因美公司出具《关于奶牛供应情况的说明》,说明澳洲牛源市场发生巨大变动,要求按2777美元/头重新协商奶牛价格。2014年1月27日,鑫茂公司向贝因美公司又发出《关于奶牛供应情况的说明》,说明牛源短缺价格上涨,提出按20500元/头的价格提供奶牛。从签订和履行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看,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对奶牛的价格相应作了调整,这也符合等价有偿的合同原则。对于鑫茂公司关于价格调整的建议,贝因美公司表示不同意,也未与鑫茂公司进一步进行协商或解除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案外人雄特公司另行签订《进口奶牛委托代理协议》,以远高于鑫茂公司建议的25300元/头的价格购买奶牛,导致本案双方之间委托代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鑫茂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及损害贝因美公司利益的行为,贝因美公司主张的购买奶牛差价损失与其主张的鑫茂公司对国际奶牛市场价格存在判断失误等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贝因美公司向案外人购买的奶牛品质、产地等与委托鑫茂公司购买的奶牛不尽一致,贝因美公司所主张的差价损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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