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热爱学习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拒执罪是让债务人还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一大利器,很多人被“关”进去,马上就乖乖还钱了。基于现实“大调解”背景下,很多案件都是调解结案,那么是不是还可以用拒执罪这让债务人还钱的“大杀器”吗?
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适用
法律规范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仅规定了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规定法院调解,不应该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刑法要宽严相济。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二,可以适用。
其一,从效力层面,法院的调解与判决、裁定都是法院结案方式,在法律上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大调解背景下,很多案件都是以调解形式接案的,如果不允许调解案件适用“拒执罪”,将让不少人不敢用调解这一高效结案方式;
再次,调解与判决,裁定保护的法益是相同的,都是债权人的权益及法院文书的可执行性。
最后,法院调解以合法为前提,对于调解书内容合法性也是进行相应的审查。
那么,法院如何处理调解书生效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呢?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荣耀公司始终未履行该调解书。
2013年9月29日、10月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荣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荣耀公司财产人民币1,286,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14年9月,上海诚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荣耀公司支付给泰科公司人民币700,000元。
2014年5月30日、6月17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被告人杨某某谈话,要求履行生效裁定未果。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拒不履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2013年12月期间,荣耀公司银行账户共有人民币5,170,000元入账,但未将款项用于生效裁定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至别处,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索引:(2015)浦刑初字第2585号
最终,杨某某被认定拒执罪,也积极配合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