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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女:聘礼vs嫁妆,法律性质竟大不同?!

发布者: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27人看过


(海燕律师原创 请勿擅自转载)

导语:婚恋期间男女双方经常有财物往来,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彩礼、聘礼、聘财等。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处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至于嫁妆,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性质,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裁判结果:

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存款,刘某认可有共同存款20000元。关于刘某的陪嫁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冯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刘某的陪嫁财产返还给原告刘某。

律师归纳:

【嫁妆】

1、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

2、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彩礼】

1、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2、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当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再离婚,赠与视为完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男方比较难主张彩礼的返还。

本文由海燕律师婚姻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倾情整理奉献,遇到法律纠纷,第一时间应当寻求最专业的帮助,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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