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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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房产纠纷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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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女: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有效吗?

发布者: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海燕律师原创 请勿擅自转载)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

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 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二十二路明日星城小区42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偿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中的鲁MKR236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500元。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海燕释法:

“忠诚协议”饱受争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双方婚后对夫妻间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完全予以认可的。

面临婚姻危机,无过错一方完全可以提出与对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的请求,并对主要的夫妻间财产作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比如说将房产约定为归一方所有。

需要提醒的是,在婚内财产约定中最好不要涉及离婚的相关内容,避免与离婚协议或是忠诚协议混同。因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原则上允许当事人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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