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
就像一对儿相继而生的孪生兄弟
有人或许要问:为什么商业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就像一对儿孪生兄弟一样几乎是相继诞生的呢?
这个问题从商业汇票的定义倒推一下就明白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即:在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只包含两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因此,只要一旦出具商业汇票(出票行为),就必然同时尾随着或者伴随着另一个票据行为,即“承兑行为”:要么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要么是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SO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就像一对儿相继而生的孪生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