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案件在办理减刑、假释过程中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规定:以下罪名在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中的特别要求:
一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二是: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于【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的案件,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那么,除了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最复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具体罪名是哪些呢?根据《刑法》规定,具体罪名如下: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