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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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课:?电子商业汇票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816人看过


电子商业汇票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丧失了票据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含银行&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 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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