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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业“不能混搭”,营业范围不同应“隔离经营”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3328人看过

银行和保险业“不能混搭”,营业范围不同应“隔离经营”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银行和保险分属不同的行业,由于两者有明确且不同的经营范围,法律规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由于经营范围不同不能混业经营。

但是,近年来储户去银行存款“被引导”买保险产品而后发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防止和避免“存款变保险”等“银保混搭”误导储户进而损害储户的切身利益,2010年11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通知明确规定:

一、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并且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三、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四、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但是,即使有银监会上述规定,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仍然有储户本来只是单纯的去银行存款,却被误导买保险的现象。之后储户起诉银行,银行拿出当初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挡箭牌,认为尽管当初客户购买保险是在银行营业场所,但是,银行不是该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该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银行想以此免除其法律责任。尽管有些判例支持了银行的辩解,但是,银行的信誉在储户心里也因此大打折扣。为了避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屡次发生类似纠纷,我认为,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操作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保险公司人员进驻银行经营场所从事保险业务

二、禁止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员工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大肆向储户宣传“在银行存款不如购买保险”。

按理说,银行在自家的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本应该站在银行的利益上推销自家的产品才是。但是由于各保险公司给代理出售保险产品的银行员工不菲的“提成”,出于个体利益考虑,银行员工以贬低自家产品为代价推销保险业务的现象也是有的。

三、银行和保险业“不能混搭”,营业范围不同应“隔离经营”。

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业务窗口,并且在该业务窗口应明确注明“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窗口不能和银行其他业务窗口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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