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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

发布者:魏军辉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362人看过


股权回购协议

(该合同模板适用于以股权回购方式作为退出途径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投资的同时将股权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进行保障)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        日在连云港市签署:

甲方:XXXX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股权回购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目标公司股东)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股权出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本协议中的目标公司。

2.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为本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方。

3. 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为目标公司原股东。

4. 丁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为目标公司新进股东,同时也是本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方。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为保障丁方在投资期满后的安全退出和目标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履行后丁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回购丁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定义

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各方:目标公司(甲方)、股权回购方(乙方)、目标公司股东(丙方)、股权出让方(丁方);

目标公司:XXXX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方:    

股权出让方:      

本协议:《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增资协议》:《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

增资基准日:指各方一致确认的丁方原增资扩股的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股权回购基准日:指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的对应日。

元:人民币元。

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二、  股权回购的背景情况

1. 甲乙丙丁四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增资协议》,各方约定丁方通过增资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全部由丁方一次性认购(并将目标公司增资募集所得全部资金用于       项目),投资期为五年,丁方在五年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2. 丁方按《增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登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乙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丙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丁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3.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增资协议》履行完毕并投资期满后,丁方能够顺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各方协商同意在丁方五年投资期满后,由乙方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一次性回购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三、  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

1. 目标公司、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关于签署本协议的决议;

2. 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已取得目标公司、乙方的决策机构的审批和许可;

3. 本协议各方已签订《增资协议》并生效;

4. 丁方已按《增资协议》约定完成出资;

5. 丁方已登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6. 丁方出资期限已届满60个月,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

7.  丁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要求乙方回购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事项。

(股权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转让或增资,这里采取的是增资方式。

在这里,投资方采取的是明股实债的投资手法,因此如何能够将投资取得的股权在投资期满后顺利的变现是关键,一般投资方都会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投资期结束后进行回购。由于股权回购事宜并非当期即可实现的事项,而是对于未来的某个时间节点应当发生股权回购交易的事实进行提前的约定,因此,前提条件的约定应当尽量细致,以减少因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可期的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应对方案,保障股权回购得以实施。

因股权回购在整个投资流程中属于最后的一步操作,其达成有赖于前期各个步骤的有序推进和完成,先决条件部分其实就是前期各个步骤的逐一实现。

值得关注的是,在目标企业为国资企业时,投资方案需经过其集团总部甚至地方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为防范政策变更风险,从投资人的角度看,股权回购方案也应通过其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授权认可。)

四、  股权回购的履行

1. 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54个月后,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提前回购发生后,丁方向目标公司及乙方发送书面的股权回购通知书,乙方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后   日内开始启动、组织并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前,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的6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及回购款支付等全部工作,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以及乙方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委托中介结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需);以及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如需)、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如需)程序、涉税事项处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等。

2. 乙方应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的60日内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

3. 丁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配合目标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交接等手续,从而实现丁方的全部顺利退出。

五、  股权回购价款

1. 本协议中股权回购价款由两部分构成,即丁方出资本金及其出资收益。出资收益按下述方式计算:

出资收益=(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增资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丁方持股比例

2. 乙方承诺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在增资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保持每年持续增长,年增长率不低于    %。丙方对此认可并无异议。

3. 各方一致认可并同意:

3.1  乙方按投资年度每年度分期预先支付股权回购款中出资收益部分给丁方。支付期限为投资年度届满后3日内。投资年度自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的对应日为一个投资年度,如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为2016年12月28日,则至2017年12月27日为第一个投资年度,至2018年12月27日为第二个投资年度,以此类推。

3.2  为简化计算,前四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暂按出资本金乘以每投资年度    %的净收益率计算,最后一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及整体出资收益在股权回购时合并按本协议约定一并清算。

4. 乙方应于第一年投资年度届满后的   日内向丁方支付第一笔股权回购溢价款,即计出资本金乘以      ,计          元,以此类推,之后每一笔的股权回购溢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相应投资年度届满后的     日内,在丁方出资期满60个月后,剩余股权回购价款由乙方在回购丁方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时一并结算并支付给丁方。

5. 如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逾期,乙方除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实际占用丁方股权回购价款的期间向丁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资金成本,即自丁方实际出资日起至丁方实际收回全部出资本金之日止,资金成本标准为按年化     %计算的利息。

6. 如乙方回购股权时股权回购价格需以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目标公司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则由目标公司或乙方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报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由目标公司或乙方承担相应的审计、资产评估费用。

7. 本条股权回购价款为非含税价,如丁方投资期满退出时股权回购涉及税金缴纳,则相应税金由乙方承担。

(这里说一下近期财税140号文对私募基金操作手法上的影响。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40号文),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属于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保本类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同时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保本型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而明股实债就是一个典型的保本操作,这对管理人及投资方而言,税负的缴纳无疑增加了其投资成本。建议将投资固定收益部分以对赌条款方式形成抽屉协议,在正式的基金合同中不要约定保本的条款,也不要约定固定投资收益的字样。

对赌协议的相对方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主,不宜将目标公司设置为相对方,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

六、  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1. 在丁方投资期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 在投资期满后,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股权回购全部工作,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剩余股权回购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 股权回购价款全部支付至如下账户或者丁方届时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银行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  股权交割

1. 工商(市场监督)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目标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乙方、丙方、丁方负责配合。

2. 丁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向目标公司、乙方提交全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即视为交割完成。

3. 丁方退出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与丁方无关,由目标公司、乙方、丙方承担并解决,如丁方由此而承担相应责任或发生损失,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乙方、丙方追偿。

(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应当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最好能够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股权交割日,便于债权债务的责任划分。)

八、  各方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中各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  各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误导、欺骗、隐瞒的成分;

2.  各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拥有独立经营、分配、管理其所有资产的权利;

3.  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5.  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  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等;

7.  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约定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先前向他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九、  提前回购的情形

1. 本协议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时,乙方丁方可以提前进行股权回购。

2.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如丁方要求提前回购的,乙方应提前实施回购并在60日内完成回购及股权回购价款的全额支付:

2.1  《增资协议》在丁方完成全部出资并依法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解除的;

2.2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经丁方书面通知乙方后3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

2.3  目标公司违反《增资协议》约定将丁方出资资金用作除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经丁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

2.4  未事先征得丁方同意,目标公司发生对股权回购有重大影响的股权变动(股权转让、增资、减资)、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年度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担保事项);

2.5  未事先征得丁方同意,目标公司将投资项目对外进行转让或进行抵押、质押等可能对目标公司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2.6  目标公司或乙丙方阻碍丁方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增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经丁方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后15日内目标公司或乙丙方仍未改正,导致丁方不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

2.7  目标公司未能按《增资协议》约定向丁方提交相应的财务报表、关于目标公司运营情况的报告等其他文件,经丁方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后15日内目标公司仍未提交的;

2.8  目标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未经丁方同意的;

3. 前述协商一致达成提前回购的,股权回购价款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股权回购价款=出资本金+按出资本金乘以每投资年度    %的净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收益计算期间自出资款支付至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至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给丁方之日。

4. 前述除第1款协商一致达成提前回购以外情形导致提前回购的,除按前述第3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外,另违约方须向丁方承担出资款总额10%的违约金。

5. 如本协议约定投资期满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时,乙方未能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主观不愿意回购以及因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乙方实际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或其它情形),则丁方有权通过如下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

5.1  丁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丙方在此情形下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5.2  丁方通过目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乙丙方在此情形下均应积极出具相应的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文件。该等协议、决议、文件等应在丁方通知后的10日给予相应的原件及必要的份数。

  如丁方在上述情形下不论是否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退出,甲乙丙三方均须积极配合丁方实施上述方案来实现丁方从目标公司的退出,并目标公司、乙丙方对丁方未能按时退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因实施股权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因实施股权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而增加的丁方管理成本费用、违约金等。

6. 如目标公司及乙丙方不配合丁方实施上述方案,则丁方有权向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机构请求乙方一次性向丁方支付等值于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价款,在全部价款支付后,视为丁方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转让给乙方。

7. 如丁方向第三方转让获得股权回购价款加上投资期间丁方已获得的股权回购价款、目标公司分红及利润(如有)之总和小于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款,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在丁方股权变更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丁方。

8. 根据前述第6、7款约定,届时如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计算的股权回购价款总额小于丁方出资本金及其按年化6%计算的复合收益合计金额,则乙丙方承担补足义务。

(同先决条件,约定提前履约事项是为防范在先期操作的各个流程发生了可预见的不可继续履行的风险点,这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尽可能地考虑到投资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阻碍履约的风险点,一般包括政策风险、相对方恶意违约、不可抗力等,可以通过要求提前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保障守约方的权益。)

十、  保密

1. 不论何时,各方须对另一方及共同的商业秘密资料(简称“保密资料”)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一方向其关联方、管理人、投资人以及其自身及关联方、管理人或投资人的董事、雇员、代理或专业顾问披露,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法令披露除外),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利用或披露该等保密资料。任一方向其关联方、管理人、投资人以及其自身及关联方、管理人或投资人的董事、雇员、代理或专业顾问披露的,应确保上述所有主体均应同等地执行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且该方对上述主体的保密义务向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的五年期限。

3.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3.1  本项目有关各方主体经营管理信息及相关信息;

3.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协议、合同、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3.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申报资料及其信息;

3.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主管部门文件及其信息;

3.5  一方采取保密措施的资料。

4. 保密资料不包括以下各项:

4.1  事先获本协议对方书面同意可披露的资料;

4.2  非因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4.3  根据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主管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而必须对外披露的资料。

5. 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协议其他方的损失。

十一、 通知

1. 本协议项下发出的一切通知、请求、要求及其他通讯均应采用如下形式进行传达,并在下列日期被视为已经送达:

1.1   如果是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天被视作已经送达;

1.2   如果通过邮政EMS等特快专递且发往本协议如下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则在付邮后的第3个工作日被视作已送达,如收件人之前已经签收的,则以实际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不论该邮政EMS特快专递收件人是否是收件人本人收取、或者拒收、或者退回;

1.3   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或抄送到本协议如下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则以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但该接收方电子邮件系统在邮件发送后因系统错误立即向发件方发送了退件通知的除外;

1.4   给一方的通知,应发送至本协议如下地址(或一方按本协议约定事先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丁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收件人:

2.  任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他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十二、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  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本协议解除:

1.1   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1.2   因任一方违约,他方提出解除协议的;

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协议有关协议解除和终止、违约救济、清算、争议解决等条款在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保持有效。

十三、 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他方的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 任一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按期足额给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履行行为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2万元标准承担违约金。

3. 如发生目标公司破产、破产重整、解散、清算等特殊情形导致丁方不能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丁方的股权回购通知书后先行向丁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在目标公司清算完成并丁方获得相应资产后5日内,丁方将获得相应资产扣除损失费用后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交通差旅费、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

5. 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十四、 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仲裁裁决。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实施;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也可以约定法院,但是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建议还是通过商事仲裁进行裁决,在效率上更高)

十五、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各方关于本协议所涉及事宜所形成的全部协定,应代替各方在此前经讨论、谈判、协商所形成的有关此事宜的所有决定(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如果以前的决定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会致本协议任何其它部分或全部无效。一旦有任何部分被认为无效,则本协议其它部分仍应被充分履行;但如果本协议主体条款无效导致本协议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形除外。

3. 如本协议中关于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约定被认定无效而导致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情形发生时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及乙方应负责补充、完善相应的股权回购审批、批准程序。如目标公司、乙方怠于履行相应的后续报批程序而造成丁方不能及时从目标公司退出,则丁方有权向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机构请求乙方一次性向丁方支付等值于本协议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价款,在全部价款支付后,视为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已转让给乙方。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两份。

6.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附件为:

1) 《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

2) 目标公司、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3) 目标公司、乙方的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关于同意目标公司、乙方签订、履行本协议的审批、批准文件。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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