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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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云与刘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军辉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0元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210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支付3%的利息。庭审中原告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庭审中要求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笔借款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由于判决生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已就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后的延迟履行行为确定了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当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公路西侧龙吉园33-1-502的房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双方对于抵押物,在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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