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公诉机关: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红律师
X人民检察院以沪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人驾驶牌号为XXXXXX的黑色X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区XX公路XX公路XX路XX弄XX小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报警。民警接报至现场予以处理,发现被告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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