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私教服务费1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X网搜寻到被告,并向其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游泳课程。2022年X月X日,原告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支付15,000元购买了50节游泳私教课。2023年X月X日,被告以甲流为由告知原告停止上课至2023年X月X日。后原告向被告预约上课,但被告未明确上课时间也未告知具体复课时间,故原告于2023年X月X日向被告申请退课,并要求退还剩余34节课的费用10,200元。被告工作人员承诺退费自申请退课之日起21日内即2023年X月X日前完成,但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原告与被告经理沟通,其承诺2023年X月X日开始分期退款,每期2,000元,但被告仍未按期退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被告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X月X日,原告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支付15,000元购买了50节游泳私教课。原告上了16节课后,2023年X月X日,被告以甲流为由告知原告停止上课至2023年X月X日。因被告迟迟未明确复课时间,原告于2023年X月X日向被告申请退课,并要求退还剩余34节课时费用10,200元。被告承诺于21日内即2023年X月X日前完成退费,但到期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23年X月X日开始分期退款,每期退费2,000元。然被告仍未按约退款,故涉讼。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课退费,被告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及时退还原告剩余服务费,然被告未及时退还,在其做出承诺后仍未按约退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服务费10,2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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