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X公司与被告Y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Y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Y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审理中,X公司确认Y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并撤回图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4张图片。将第二项诉请金额明确为侵权赔偿金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包括律师费用2,200元、公证费800元)。
事实和理由:Z公司系XXXXXXXX、XXXXXXXX号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后授权X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前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前述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Y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中使用上述涉案图片。X公司认为,Y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红律师辩称:1.X公司主办网站备案与域名注册人不相符,且该网站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2.X公司主办的网站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私自发展会员、买卖图片,属典型违法,应追究违法责任。3.X公司主张的金额违背市场规律,属于高价出售图片的行为。4.涉案微信公众号不属于Y公司。5.X公司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综上,请求驳回X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Y公司在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公众号具有引流和商业宣传的功能,故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X公司鉴于Y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撤回要求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X公司于2021年X月进行公证取证,Y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至于Y公司提出X公司违法经营等辩称意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Y公司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X公司的合理费用主张,X公司虽未提供律师费用证据,鉴于X公司确为本案聘请律师并出庭应诉,公证机关已出具相应公证文书,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诉讼标的、维权工作量、本案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案件疑难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公司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950元;
二、驳回X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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