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律师于2023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X”项目合作协议》于2023年X月X日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预付款2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
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
2021年10月7日,甲方与被告(合同落款处由被告签字)签订《“X”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合同标注的乙方为Y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免费提供其运营的“X”智能共享设备安装至被告门店或被告提供的其他场地(以下简称门店);合作期限自2021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甲方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0000元,设备安装使用后,以预付款倒扣方式支付费用,若实际运营期短于约定的合作期间,甲方有权要求被告补足或退还差额预付款;被告未尽按约定提供门店或擅自断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要求被告返还设备、双倍退还全部已收取费用,并按协议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X”智能共享设备未实际安装至门店。被告在微信聊天中也多次表示会退还合同预付款。
另查明,甲方于2023年X月X日与原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上述《“X”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于原告。原告自述案涉项目的开展也是由其在实际负责接洽,仅是借用了甲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甲方与被告间的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案涉合同抬头标注的乙方为Y公司,但并没有公司的盖章,落款乙方处由被告签名,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代表Y公司签名或者被告与该公司有实际关联的前提下,应由签章人即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案涉合同的相应责任。原告称甲方委托其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提供场地安装“X”智能共享设备,被告对此未作答辩并提出反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原告也当庭承诺了诉请及证据的真实性,保证无虚假诉讼,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依受让获得了《“X”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有权向被告进行主张。判决如下:
1、确认甲方与被告于2021年X月X日签订的《“X”项目合作协议》于2023年X月X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合同预付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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