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申请人:白律师
被申请人:红律师
申请人白律师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白律师称,被申请人X某与申请人XX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19XX年因车祸导致右侧肢体偏瘫、言语障碍、智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问题。随着被申请人年龄渐长,其行动能力越发受限,认知功能也出现障碍,丧失大部分生活能力。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XX某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现住上海市X区XX路XX弄XX号XX室。X某与Y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申请人XX某。20XX年X月X日双方经X省X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审理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X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X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23年X月X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X某患有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X某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明显受损,对于常识性的问题缺乏准确判断,生活需他人协助照料,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X某离异,现其独生女申请人申请担任监护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判决一、X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XX某为X某的监护人。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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