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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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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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5人看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甲


  被告:乙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6,7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第一笔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2,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四笔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五笔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六笔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七笔以5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上述借款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其中保全担保费为32,466.07元,律师费为70万元。


  红律师未到庭作出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当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向被告或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七笔借款共计56,737,000元,双方就上述款项成立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自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按月支付,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债务及其他费用。现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任何一期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具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已将3,20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蒋某一节,因其并未提供原告已将借款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蒋某的相应证据,更未提供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的相应证据,而原告对转让债权予以否认,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但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关于借款利息应适用2021年1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七笔借款系分期分批交付,其中前四笔借款5,500万元,从交付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共计2,311,2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后三笔借款60万元、55万元、587,000元的利息,分别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现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而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属于原告的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具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一审阶段律师费70万元有合同为据,虽第三期律师费28万元尚未支付,但只是付款期限未至,届时仍需支付,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上述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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