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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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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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修照片不满意可以退款吗

发布者:郝淑红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消费权益 |1358人看过


  等线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白律师):李某


  被告(黑律师):A公司


  原告:李某


  被告:A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2000元。本院受理后,先予登记诉前调解登记,后因调解不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褚一彬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A公司答辩称,1.已按约为原告提供照片拍摄服务;2.已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郑凤顺,因郑凤顺个人原因才产生的纠纷;3.被告已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将全部原片及初修照片发送给了原告,并承诺待原告完成选片确认后,在20天内提供《预约单》中所确定的内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2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拍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拍摄服装、现场拍摄、提供照片及相册相框等,以及根据原告选片结果和修改要求,对照片进行精修,合同中未详细约定合同产品的交付时间,应以原告与代表被告经营的郑凤顺的约定为准。拍摄完成后,被告实际延迟向原告交付初修照片,已属违约,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在拍摄完成两个月之后,被告的经营者梁国萍已将全部原片及初修照片发送给了原告,并承诺待原告完成选片后,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精修片,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册相框等实物,结合原告所拍照片并不具有时效上紧迫性以及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上述合同延迟履行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根本性违约,故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足,被告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案涉合同为涉及个人肖像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和”色彩,若双方不再具备信任基础,则缺乏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继续履行会形成双方之间“矛盾僵局”无法破解的局面,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流转。审理中,原告多次明确不接受被告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已不宜继续履行,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于庭审当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已实际完成提供拍摄服装、现场拍摄以及初修照片的交付等大部分服务内容,可认定合同款所对应的大部分合同内容已履行,故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前期被告延迟交付的事实及原告坚持解除合同并拒不选片及接收原告提供的任何产品,后续的相册相框等实物当前也已无法交付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仍应返还原告合同款400元。被告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梁国萍作为被告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梁国萍与郑凤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合同款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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