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罗声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本金145356.05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声红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182653.47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自愿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还了欠款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罗声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