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泄露其商业秘密,是基于被上诉人申请注册“和天然”商标。但是被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和天然”商标与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和天然”商标字体不同,而申请商标注册系当事人的权利,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且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165000元,没有提供该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及损失已实际发生的证据,故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