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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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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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受害人谅解也是减轻量刑的重要因素

发布者:谢亮亮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认定自首需具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事实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空条件,以及行为人在无外力强制下主动、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必备要件。本案侦查机关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在吴云长所营车行出示传唤证依法将其传唤到案,吴云长虽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是由侦查人员到其工作地点依法出示传唤证传唤到案,不符合在无外力强制下主动、自愿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自首必备要件,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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