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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的法律建议

发布者:向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金融证券 |559人看过

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律师向明反映: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一、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法》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中有所体现,但在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归责原则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的明确等问题上均未作出详细规定。而对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几乎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虽然《证券法》关于违规操作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民事责任追究力度依然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因此,我国《证券法》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一)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符合证券立法的根本宗旨

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其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便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对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才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持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

(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遏制我国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违法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与从其他不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相比可能更多,而单个投资者又有可能损失较少。如果个别投资者的损失相加为个别违法人所有,则数额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间成为百万或者千万富翁。这就导致了某些不法行为人并不顾忌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而走险,从事各种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行政处罚的数额往往要比违法行为人所获利益少,即便违法行为人受到了行政处罚,他依然是有利可图的。但是,单个的投资者所受的损害却无法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建议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利或控制关系,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但将对其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证券法》虽然增加了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仅仅一款规定显然无法应付复杂的内幕交易行为责任。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仍需继续完善,在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归责原则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的明确等问题上应当作出详细规定。

  (二)建议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担当”制度

  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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