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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刘律师成功案例

2022年04月13日 | 发布者:刘夏生律师 | 点击:461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案情特征词:加固建设工程施工修复补充鉴定建筑面积工程施工鉴定报告评估建设工程重建当事人信息:原告:A,男,1977年生,汉族,住钟山县。原告:B,女,1977年生,汉族,住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加固建设工程施工修复补充鉴定建筑面积工程施工鉴定报告评估建设工程重建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1977年生,汉族,住钟山县。

原告:B,女,1977年生,汉族,住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

法定代表人:C,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AB与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周律师、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位于钟山县侧的房屋于2017年建成后一直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019年初,被告在二原告房屋附近的钟山县钟山中路北侧(原粮所)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二原告的上述房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等受损现象。二原告的上述房屋出现上述受损现象是被告进行上述工程施工造成的,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1.根据被告提供的二原告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二原告的房屋批准建设为七层,但是实际建设为九层,明显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2.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房屋墙体开裂的质量问题是其本身建设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二原告的房屋在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就已经出现墙体开裂现象,且从外墙上看,二原告房屋靠近被告建设工程的墙体,无任何裂痕,因此,二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现象与被告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无关。综上所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2份、不动产登记证明1份、申请报告1份、关于对书香东路自建房业主A等人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1份、二原告房屋受损照片8张、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照片14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1份、《回复函》1份、《评估报告》1份、鉴定费发票2张、被告提供的二原告房屋照片2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的房屋位于钟山县侧,于2017年建成,一栋8层,坐南朝北,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019.20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桂(2017)钟山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被告的建设工程位于二原告房屋南面附近的钟山县钟山中路北侧(原粮所),工程名称为中源融城,批准用地面积为34627.60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为165999.22平方米,于2019年开始施工,现在建。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二原告的房屋出现了墙体开裂的受损现象。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二原告的申请,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二原告房屋上述受损现象与被告的上述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主、次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接受本院该委托后,于2021119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对位于钟山县墙体斜向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墙基受压变形,引起上部墙体斜向开裂;而其它二层以上墙体的开裂现象,主要是砖墙受温度变化收缩变形所致。被告的建设施工行为对鉴定房屋的损坏发展有轻微加剧影响,为次要原因。二原告支付了该鉴定的鉴定费27518.40元。之后,本院根据二原告的申请,委托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皓天公司)对二原告房屋上述受损现象需要拆除重建或者修复、加固的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接受本院该委托后,于2021419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采用成本法评估,取整确定AB受损房屋修复(修缮)费用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01208日的评估结果为¥6.73万元(人民币陆万柒仟叁佰元整)。二原告支付了该评估的评估费用10000元。因上述两个公司分别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未对二原告房屋上述受损现象根据其受损程度究竟需要拆除重建还是需要修复、加固加以明确,上述《评估报告》作出后,本院根据二原告要求对此进行补充鉴定的申请,向仲恒公司发出《补充鉴定函》,要求该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鉴定,该公司收到本院该函后,于2021716日作出《回复函》,明确说明二原告房屋上述受损现象应当进行修复处理。该《回复函》的上述说明与上述皓天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按修复评估费用一致。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仲恒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回复函》、皓天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知,被告的建设施工行为对二原告房屋的损坏发展有轻微加剧影响,为次要原因。根据上述《回复函》、《评估报告》可知,二原告的房屋受损后需要进行修复处理,修复处理的费用为6.73万元。故二原告的房屋损失为6.73万元,被告的建设施工行为对二原告的房屋损坏发展有轻微加剧影响,为次要原因,应当对二原告上述房屋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向二原告赔偿房屋损失16825元(6.73万元×25%)。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其赔偿5万元,与事实不符,对其超出16825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B赔偿房屋损失16825元;

二、驳回原告A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7518.40元(原告已预交),评估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8568.40元,由原告AB负担25590.13元,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97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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