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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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周岚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人看过

案情:

小红小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2年7月,小红出资50万余元在城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双方共同出资20万余元装修新房、购买家具后入住,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7月小红到法院起诉,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小明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

分歧: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小红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可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应平均分割,装修的花费也应平均分割。

观点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有财产处理,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房屋完全由小红出资购买,故房屋可以分配给小红,装修的花费是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平均分割。

律师观点:

对于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争议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此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从该意见来看,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共有财产对待,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遵循的分割原则中,有一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该意见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该意见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表如下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以上意见较为明确指明了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基本原则,消除了我们以往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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