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岚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未过户前能否反悔

发布者:周岚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44人看过

案情:

  许某与王某于199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许某某,双方于2009年12月7日协议离婚,2010年2月24日复婚,2015年1月6日又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对财产分割载明:许某名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永乐庄村*号房产一套,归儿子许某某所有。自许某和王某离婚后,许某某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与许某关系恶化。王某要为儿子许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许某却不予配合,并以许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对儿子许某某的房产赠与。

Q: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未过户,可后悔吗?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该房屋产权未被转移之前,许某可以撤销赠与,即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划归孩子所有,该约定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如许某以其子许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裁定驳回许某的起诉。如许某以王某作为被告,要求撤销该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房产,在实践生活中较常见到。审判实践中存在原告以子女作为被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的,也有以离婚相对方作为被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对于此类案件,多数法院没有区分被告的不同,判决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许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许某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更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本案中“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的条款,存在于许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应认定为许某与王某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许某、王某与儿子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如果可视为赠与合同关系,那么夫妻离婚协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夫妻双方之间同样便也形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夫妻离婚后,一方如对离婚时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反悔,也可按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这样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抵触。因此,本案诉争房产虽然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

三、婚姻法是一独立的法律,因婚姻关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应仅能由婚姻法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以儿子许某某为被告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许某如对其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问题反悔,其提起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与其签订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即王某,其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