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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和小三的房市大战:且看《婚姻法》如何助郎反败为胜!

发布者:佳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763人看过

前段时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关注热度堪比里约奥运。而王宝强的离婚新闻放出不久,网上突然又爆出一篇名为“郎咸平和小三的房市大战”的文章,将人们对婚姻家事的关注推向高潮。

郎咸平的故事发生时间稍早,主要讲述郎教授通过一连串的金融、法律和财务知识,不仅拿回了给小三购买两套房屋的房款,还让小三偿还900万元。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角度给大家分析郎教授如何取回赠与给小三的房款。

案情经过

时间回到2011年,当时郎教授刚和第六任妻子离婚,离婚的原因不得而知。而在2011年离婚之前,郎教授就已经和一位缪性的空姐开始交往。交往两年多,郎教授为缪某和缪某的爸爸在静安和松江各买了一套房屋,出手相当阔绰。

后来郎教授与缪某闹分手,郎教授就要求缪某返还购房款,缪某当然不答应,郎教授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场房事之争正式开始。

一、已经赠与完成的购房款可以要回吗?什么条件可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郎咸平作为原告,要求被告缪某以及其父亲返还两套房屋的购房款,缪某以当初自愿赠与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房子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且有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而郎咸平在自愿的情况下为缪某买房,属于赠与行为,且对于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并已事隔多年,因此法院不支持郎咸平返还房款的主张

二、郎教授携第六任前妻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成功追回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郎咸平征战江湖多年,作为一名网红教授,显然不会善罢甘休。为了取回购房款,郎教授改变诉讼策略,与前妻达成协议,继而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郎咸平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缪某和其父亲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咸平在前妻和婚姻法的帮助下使出洪荒之力,逆转胜诉

郎咸平能够胜诉的原因在于:当郎咸平为缪某购买房屋之时,郎咸平与前妻尚未离婚,夫妻关系存续,因此郎咸平使用婚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事项,郎教授应当与前妻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决定是否赠与。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所以,因小三无法证明购房款的赠与是郎咸平与其前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支持了前妻的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判决小三返还购房款。其中给小三他爹在松山买房的购房款为500万元,给小三在静安买房的购房款则未披露具体金额。

后来,郎教授又利用与小三交往时设下的套路,让小三倒赔郎教授900万元,但此部分与婚姻法无关,便不再叙述。

律师建议

郎教授通过自身的经历,带给我们一个结论:未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他人,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这对于夫妻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时,法律给予另一方保障合法权益的渠道,但为防止夫妻双方恶意滥用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一》也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其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可能截然相反。当婚姻关系出现纠纷或争议,必要时还是需要咨询婚姻继承专业律师的意见,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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