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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欺诈等原因无效,双方之前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发布者:佳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66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张某某使用“宋乡思”身份证报名应聘到公司工作,填写了报名表,以“宋乡思”名义办理了工作证,并以“宋乡思”名义领取工资。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19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工伤认定所需,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并未招录过张某某,与张某某所称的“宋乡思”之间也无劳动合同关系。即便张某某能证明其在公司工作过,但因其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属于严重欺诈,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不是雇佣关系。鉴于上述理由,请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使用“宋乡思”名字应聘,后经公司录用,在公司工作。公司庭审中也认可招用过“宋乡思”。张某某在应聘时,虽然使用“宋乡思”身份证,但实际工作的是张某某本人。双方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某从事的工作是太某公司工作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其受张某某欺诈,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事实上公司在招录工人时,也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张某某本人确系在公司工作,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基本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观点,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了对因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人认为:这种情况下法律仅保护员工所付出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如: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给予,因为无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但本律师并不这样认为,首先,上述条款明确写明解除的是劳动合同而非雇佣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五、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来看,无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非劳务关系。否则双方在此期间的法律关系就不会适用补偿金的规定、社保的规定、工伤的规定。最后,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发放工资、员工提供劳务并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要件。

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员工原因,还是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劳动合同被解除,无效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依旧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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