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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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发布者:廖正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638人看过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切地哀悼和诚挚的慰问,希望他们能够尽快从巨大的悲痛中恢复过来。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聚众斗殴罪罪名是确切的,证据也是充分的;但被告人XXX具有多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请求法庭在对XXX量刑时依法减轻对XXX的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纠纷和仇恨。只是被害人曾于二十多天前,带人将他的朋友XXX砍伤。那天在坤龙夜总会得知被害人也在那唱歌的消息后,遂产生替自己的朋友出气,教训一下他的念头,最终一时性起参与其他同案犯才酿成本案。实际上,被告人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犯罪。

2、本案中,被告人是跟随XXX(第二个)到达作案现场。在被害人被张某打倒后,用脚(脚上穿的是棉脚)朝他上身踢了两脚,并从张某手里接过伸缩警棍在被害人的背上和脖子上各打了一下(因跑累了和事前吃了K粉,估计力度不大。)。在行凶时尚有所节制,且主动终止行凶后才逃离现场。

3、根据法医尸检报告的检验结论可知,被害人在他人用锐器刺伤右侧上下肢,多处皮肤肌肉软组织造成裂伤致大量失血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人XXX其是借着一时冲动,为了哥们义气而逞强,对被害人实施几下轻微施暴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随后也是在后面跟着跑去的,在行凶过程中只对被害人XX进行脚踢和甩棍打二下,其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死亡。所以,被告人在本案中只起了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应按从犯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平日表现一贯良好,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羁押后,不仅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且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同意给受害人的家属给予积极的相应补偿,所以,请人民法院能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是从犯、初犯、偶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等一系列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据法律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廖正春律师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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