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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X与A、B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洪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卫X与A、B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3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一审被告:A,
一审被告:A,
一审被告:A,
一审被告:A,
一审被告:A,
一审被告:A,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以及一审被告C、D、E、F、G、H、I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不同,并且收回借款的人为多人且不是名义贷款人,A、B、C与本案有重大关联,A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进行追加,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A、B、C以D名义从银行贷款后直接划走用于归还借款,与A夫妻还款60万元、B夫妻还款58万元情况是一样的,原判决对A还款70万元以及B为A还款48万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2、本案借款约定月利率6%的利滚利,借条写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是为了掩盖非法性,XX利率约定不明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卫X存在以虚假消费骗贷、恶意诉讼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A提交意见称:(一)B和C之间存在借贷关系,A转账给B,A转账给B的70万元,系A用于归还其向B的借款,对此A、B、C已另案诉讼,与本案没有关联性,A和B之间也另有其他款项关系,A转给B的475536元,A出庭陈述该款与本案没有关系,一、二审驳回A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程序合法,(二)本案借条载明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没有月利率6%利滚利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A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原判决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A出具的收条、借条均载明其向卫X借款的事实,案涉借款亦是从卫X个人账户支付给A的,故原判决确定贷款人为卫X是正确的,A申请追加B、C、D为本案第三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对本案所涉借款享有权利或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未予追加,并无不当,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首先,关于还款金额的认定问题,原判决认定A、B等向C还款118万元构成对卫X的还款,是根据卫X的自认作出的认定,即A认可B系其代理人并实际代收了还款,而A向B转款70万元、C向D转款48万元,A并不认可B、C系代其收取还款,由于A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C有权代卫X收款,故原判决对A主张已向卫X还款118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并无不当,A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与B等的相应纠纷,其次,关于案涉借贷的利率问题,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A主张实际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的利滚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三,A主张本案系恶意诉讼,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主A不能成立,因此,A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B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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