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甲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刑终287号
原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
辩护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晋07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A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梁 静
审判员 皇甫权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