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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首次主动承认刑讯逼供”有哪些深层启示?

作者:冯磊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条文浏览:1012次举报

  有毛病说毛病,有进步说进步,是鼓励大家一起出力来让社会一点点变得更好所必需的。当然,前提是得允许说毛病。

  河南温县公安局日前发布通报称,该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致使一名嫌疑人死亡,已被检察院立案调查。

  这个通报,被媒体称为是“警方首次主动承认刑讯逼供”。

  这个“第一次”,细思之下 ,有三个深层次的启示。

  作为司法领域最负盛名的毒瘤,刑讯逼供多年来广为诟病,几乎所有轰动全国的大案,比如呼格案、佘祥林案,无不都有它的魔影,以致“刑讯逼供”成为侦查机关负面形象的代名词。

  在此背景下,温县警方能做“主动承认”的“第一人”,就如绝大多数舆论所说的,十分值得肯定。

  但也有声音说,打死个人,然后主动承认,就能获得满堂喝彩,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

  对这种近乎刻薄的批评,回应起来很简单,一句话就可以:毛病要批评,进步要肯定。

  但话简单,要被真正认可却不简单。

  这个“刻薄”的批评,其逻辑是积弊重重之下,小打小闹的改进动不到根子,远未到可以庆祝的时候,现在看来甚至还是面镜子,照出了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就像这一次,刑讯逼供打死人主动承认错误本就该做,本就该是常态,现在却收获掌声,证明了问题得有多严重,情况得有多糟糕。

  这个逻辑,说起来并没有错,可就对现实的改造而言,其过度悲观的态度却未必有用。

  中国的各项改革,是在“十年浩劫”结束“百废待兴”的起跑线上起步的,一路过来,不是在丢包袱就是在补破鞋,而不是能跑多快就多快的轻装上阵。这是客观看待“中国事情”的基准。

  因此,如果是觉得改革的步伐太小太慢,没关系,呼吁大一些快一些就好;然后对每次改进,只要的确是在丢包袱是在补鞋子,就不妨鼓掌,因为凡是有进步就渴望有掌声乃人之常情,尤其是在改革主要取决于改革者意愿的国情之下,假若主动暴露问题主动进行改进换来的反而是责骂,谁还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

  如果是眼里只有进步而没有毛病,甚至用进步来掩盖毛病,那就要低调些,要知道现在的包袱还重鞋子还破,而且自己对这个状况还是有过错的,干得好是应该,干不好是对不起衣食父母,自我表扬得太嗨只会惹来反感。看看现在还有多少人在晚上7点准时收看电视,就略知一二。

  所以,有毛病说毛病,有进步说进步,是鼓励大家一起出力来让社会一点点变得更好所必需的。当然,前提是得允许说毛病。

  第二个启示,正视警方的污点,天不但塌不下来,还更风清气朗。

  近年来,在一些引起全民关注的警方负面事件中,比如刚刚过去的雷洋案,常常有一种坚定地站在警方一边的声音,不谈具体案情,只强调警察是多么的危险多么的辛苦,强调警察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说对他们的批评损害了警方的形象,要求治罪更是伤到了队伍士气,会影响职责的履行,进而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局。

  言下之意,警察的丑揭不得,批不得,一揭一批就乱了套。

  这种说法所提及的警察职业危险性和和他们的艰辛,以及其执法过程中的特殊性,应该是被广泛认同的,这也正是警察之所以被人尊重的原因。

  但是,在个案争议中突出这一点,与那些批评警方时一竹竿扫倒一船人的过激言论一样,都是逻辑错乱;至于说舆论的批评影响到警方职责的履行,不由得让人怀疑是一种含蓄的要胁,并非正确的回应方式。

  什么才是正确的回应?温县警方这个“第一次”,就提供了个好样板:通报发布后,一向“情绪激烈”的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的点赞,和以往的质疑和谩骂满天飞截然不同。

  所以,自揭家丑或者被揭家丑,只要坦诚相对就不是坏事,既不会导致警方形象一泻千里,也不会让警民关系变得糟糕。如果家丑能够自揭而不是被揭,效果还要好得多。

  第三个启示,解决刑讯逼供,不止于信息公开。

  如果要对温县警方这个“第一次”提出疑虑,我想正确的提问应该是:假若不是出了人命,比如只是重伤,会主动承认吗?

  答案显然是不容乐观的。水烧到100度时主动承认没问题,烧到50度、70度、90度呢?所以,就解决刑讯逼供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信息公开能做到的,并不多。

  真正有效的,是国家这些年来陆续施行的诸如非法证据排除、纯口供不能定罪、讯问过程录像录音之类的措施。这些措施的改进效应,正在一步步累积。

  但从根治的角度来说,要害还是在于改变侦查权过于集中过于强大的问题: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除了逮捕之外,其他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缺乏其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过于脆弱,无法形成相对平衡的对抗;已有的改进措施还不够彻底,比如讯问要录像录音并非全覆盖,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留有活口——温县这次的刑讯逼供,案由是电信诈骗,估计就不在录像录音的适用范围之内,等等。

  这些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其实早都很清楚;现在需要的,就是对当前的刑侦技术水平保持足够的信心,对当前的民众人权意识保持足够的认识,把改革的步子迈得再大一点,再快一点。

  转自:互联网

第一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督察员、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巴彦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天益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8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