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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作者:冯磊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4日分类:司法解释浏览:35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第一届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督察员、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巴彦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天益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8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