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刘某1与二被告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丹、被告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房产(某小区)归原告所有;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某4(父亲)、孙某(母亲)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刘某3、刘某1、刘某2。原告刘某1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2006年8月18日,母亲孙某购买本溪市明山区某平房,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6年9月5日,母亲孙某与某房地产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迀产权调换1协议书》,2006年12月18日母亲孙某选房为某小区单室,2006年12月23日交付相关费,办理了入户手续。2011年4月14日,父亲刘某4手写字条,表明新立屯房产是母亲购买归母亲所有,与自己无关。2017年父亲过世,2020年8月14日母亲过世。母亲孙某留有房产,坐落明山区,面积43.91平方米。母亲孙某生前于2018年10月30日自书《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实质是遗嘱,并且邀请孟某、任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明确表示百年后房产及剩余的钱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
办案经过:
被告刘某2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我们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无效,1.法律有明文规定,原告说的遗赠抚养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该是遗嘱,原告本身有义务抚养老人,这个协议就有问题了;2.见证人是原告的朋友;3.原告没有按照抚养协议去抚养老人,协议的内容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抚养甲方,一经发现,遗赠抚养协议无效,通过乙方(原告)的精心照顾甲方(孙某)可以善终百年,房补除外,抚养包括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抚慰,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做到,我们有与原告母亲的电话录音为证,老人是在无可奈何的条件下最终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被告刘某3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被告双方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4与孙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刘某3、刘某1、刘某2。2006年8月18日,孙某购买本溪市明山区某平房,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6年9月5日,孙某与某房地产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迀产权调换1协议书》。2006年12月18日孙某选房为某小区单室。2006年12月23日交付相关费,办理了入户手续。2011年4月14日,刘某4手写字条,表明新立屯房产是孙某购买,归孙某所有,与刘某4无关。2017年刘某4去世,2020年8月14日孙某过世。孙某留有房产一处,坐落明山区,面积43.91平方米。孙某生前于2018年10月30日自书《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实质是遗嘱,并且邀请孟某、任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表示孙某去世后房产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孙某生前于2018年10月30日自书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将其名下的(不含共有人)坐落于明山区43.91平方米)房屋作出了处分,给原告),但其内容体现为遗嘱,且有两名见证人。原告已经充分尽到了举证义务。被告刘某2虽对该“遗嘱”质疑,但不申请鉴定,视为其举证不能;被告刘某2还称刘某4的说明不是其笔体,也不申请鉴定。均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刘某3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名下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某小区(面积43.91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刘某1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