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2024-05-21 15:58 江苏
以下文章来源于联盛刑事研究 ,作者郑夏联盛刑事研究.探索刑事理论前沿,挖掘典型案例意义,宣介文明法治精神,追求刑事辩护真谛。
《924通知》发布至今,各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已全面停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同时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关闭。相较于2013年五部委的《通知》和2017年七部委的《公告》,《924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但同时又从虚拟货币的功能属性角度出发,将其视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对象,间接承认了数字货币的资金属性。这一变化导致司法领域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进而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见《谈诈骗、盗窃USDT泰达币案件的辩护思路》)。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将虚拟货币视为违禁品并予以没收,但这种做法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因为一旦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违禁品,法院执行部门将无法按照正常的拍卖程序进行变现。一方面虚拟货币的数字化特征及价格的大幅波动性质(稳定币除外)给司法扣押、保管、移送等环节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因而产生处置的需求;另一方面鉴于虚拟货币财产属性无法回避(见《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且满足资产处置的条件,因此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方案包括通过拍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出售等。然而,这些处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合规性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0条及《刑诉解释》第445条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存在两种处理方式:其一为没收,即将财物收归国有;其二为返还。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权属明确的涉案财产可适用提前返还制度。然而,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中,此制度通常难以适用。原因在于虚拟货币的权利由密钥所体现,掌握密钥者即拥有支配权,但持有者并不必然为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人。因此我们对司法环节提前返还程序的适用应持审慎态度。
没收作为将涉案财物收归国有的措施,对于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非现金财物而言,通常需要进行变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需要变价的被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鉴于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在国内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处置工作应通过大陆以外的合规交易平台进行。
同时,虚拟币货币价格波动较大(稳定币除外),针对具有较大价格波动性的财产,依据《刑诉解释》第439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适用提前处置制度。就虚拟货币而言,是否适用提前处置制度取决于各币种的价格波动情况。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应依法进行提前处置;而对于价格波动较小的稳定币(如泰达币),则不宜适用提前处置制度。在提前处置过程中,应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需获得县级以上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处置后所得款项,应按规定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2、十部委联合发布的《924通知》在法律效力上超越地方基层授权,其内容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应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等同于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对于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公告的核心精神在于全面禁止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挖矿发行、投资交易、兑换衍生品服务等主线业务,以及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外围辅助行为,均应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值得注意的是,《924通知》的效力不仅限于普通法人及公民,亦适用于司法机关及其委托的代处置公司。然而,目前仍有部分科技公司,在协助办案机关追踪调查虚拟货币的过程中,为谋求利益而超出协助范围,采取非法手段处置虚拟货币。因此,执法机关在选取代处置公司时,应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资质审查,确保司法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
3、各级公安部门的相关办案规定,如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涉案虚拟货币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在第六章对涉案虚拟货币的追缴做了方向性的指导;地方上如2023年12月28日福建省公安厅发布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也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做出了更加细化的工作指导,根据该福建省公安厅文件,公安机关货币处置要严格实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的政策,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要求受托机构对处置的全过程提供合法合规处置的证明材料,以备后期监管检查。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取得犯罪嫌疑人授权的虚拟货币和法院司法审判罚没处置阶段的虚拟货币,在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的问题,流程上很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实践中,相关司法机构未履行司法鉴定、司法评估等规范程序,就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科技公司”代处置。部分受托“科技公司”越过协助追踪、查询或调证等国家政策允许范围,采用“非法金融活动形式”代为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资产,甚至涉嫌非法经营、洗钱等刑事犯罪。
目前,司法机关虚拟货币常见处置方案有以下五种,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司法机关未经司法评估流程,直接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受托方代处置公司,后者通过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账户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卖给交易所的承兑商,即OTC商家,变现款项通过地下钱庄或虚假贸易回流境内。依据《924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条款,存在以下三点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主体资质不合规。当前,多数代处置公司实为网络科技公司或区块链技术公司,其经营范围中并未涵盖“虚拟货币司法评估与处置”业务,且缺乏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为追求经济利益,这些公司擅自扩展业务范畴,从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查询或调取证据等合法活动,逐步涉足到非法代处置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领域,涉嫌非法经营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涉嫌非法资金转移。代处置公司利用地下钱庄或外贸商家,通过虚构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进行资金转移,此举严重违反了我国反洗钱法及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资金转移。
三是处置程序严重违法。相关委托机构和人员在明知或应知代处置公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委托其代为处置虚拟货币,且未遵循《924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鉴定和司法评估程序。此举导致处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处置过程风险难以控制,并存在被其他非法活动利用的风险,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相关委托机构、人员事后还可能面临纪委监委追责的风险:2019年某地公安机办理的Plus Token传销案中,涉案虚拟货币币值逾400亿,涉案的比特币有20余万枚,但最终上缴国库仅19.4万枚,其中的“损耗”问题值得关注。后时任公安局长王某的《判决书》载有这么一节审查查明的事实: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江苏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盐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参与涉案资产处置、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XX万余元……
2、非法代处置公司通过工具人公司操作,安排高龄老人、癌症晚期病人、尿毒症患者等工具人担任公司法人,注册空壳公司,完成一单注销一家公司以图规避法律制裁。该方案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利用各种手段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代处置公司被证实为空壳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主观上明知其涉及犯罪事实,涉嫌非法经营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从而构成犯罪。为逃避刑事责任,他们事先采取了规避法律制裁的措施。此外,大量空壳公司的存在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如若不被及时制止,将会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破坏社会安定秩序,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是涉及非法资金转移。某些代处置公司利用地下钱庄或外贸商家,通过虚构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方式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此举涉嫌违反我国反洗钱法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在处置程序中,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过程风险难以控制,且有可能被其他非法活动所利用,甚至滋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非法代处置公司通过拍卖等形式召集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参与拍卖虚拟货币,拍获得者再通过灰色渠道将虚拟货币在境外变现,变相实现资金违法违规出境。根据相关政策条款也存违法违规问题:
首先是主体不合法,这些非法代处置公司通过“拍卖”等形式,召集境内的买家参与拍卖“虚拟货币”,通过拍卖这一表面合法形式从事《924通知》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隐蔽性,非法代处置公司作为组织者涉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此举也涉及非法转移资金和程序违法等问题。
4、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自愿委托境外公司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此方案也违背了《924通知》的相关规定,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5、司法机关选择委托境外交易所进行虚拟币的处置工作,此举本质上是在境外地区进行的司法处置活动。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我国在他国境内并不具备司法执法权。近年来,部分交易所擅自处置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嫌干涉他国司法主权及内政事务,此类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外交层面的争端与冲突。
以上五种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方案均存在不合规的问题。在当下处理程序不合规会直接导致涉案财产损失,在未来也存在面临被纪委监追责的或有风险。
在公安部和地方省厅的文件中都提到了要求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置,对其资质要求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合作的第三方代处置机构多数以某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存在,但主体资质和处置过程要严格依法合规,我们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做如下合规性建议:
1、主体资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从而避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尚未设立关于虚拟货币处置的相关科目名录。因此,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处置的经营活动,仍需依赖于地方政府依法授权的行政备案许可证。
以目前合法存在的某数字资产处置公司为例,其《营业执照》列明了以下经营范围:货币经纪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拍卖业务、司法鉴定服务以及价格鉴证评估。此外,该公司还持有某地境内外边境合作中心颁发的《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该证件明确规定了其经营范围涵盖数字资产、数字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以及加密金融产品的司法评估与处置(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同时,该证件还明确了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合作中心中方特定区域范围内有效。
2、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依法处置意味着所有行动均须有法可依,且与现行法律不产生冲突。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时,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924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境内外相关框架协议。
合规性要求在整个处置过程中也必须坚持合规:
在委托签约环节,确保司法委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签约后须及时向央行、外汇局等监管部门报备,以保障后续变现款项能合法合规结汇。此外,司法鉴定时应协助委托方顺利完成相关鉴定工作,在“嫌疑人投案自首”、“法院已依法判决”、“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特定情况下,可免于司法鉴定。
在司法评估环节,需对境外买家进行详尽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合格买家并要求签署承诺函、缴纳参拍保证金。同时,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共同参与线下司法拍卖过程,全程监督,并严格采用先款后币的交易方式。
在司法回款阶段,应以司法处置回款名义将款项合法汇入境内办理结汇,并确保全过程接受央行的监管。通过这一系列合规严谨的操作,确保整个处置过程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备高度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在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工作中,代处置机构应保证主体适格,遵循合法经营的原则,并保障整个处置过程的程序完整性。处置流程须保持透明化、可追溯性,同时应引入多方共同监管机制,对买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在拍卖过程中,定价应体现公允性和合理性。此外,代处置机构还需注重提升处置效率,确保处置方案不受虚拟货币币种及金额差异的限制,能够实现一次性完成,尽量减少损耗,以维护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郑 夏
联盛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联盛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锡律师协会辩论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曾任职某检察院、某市政府办公室。
专业领域:刑事、知识产权
先后获“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二层次)”,“无锡市优秀青年律师”,四届“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2022),“优秀律师团队负责人”,四届“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2022、2023),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无锡优秀专业论文,第七、第八届无锡律师论坛二等奖、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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