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41020**********

  • 执业机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1人看过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