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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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认定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53人看过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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