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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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及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95人看过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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