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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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959号

发布者:黄玉琻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当中属于霸王条款;合同法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需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此说明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约定,若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履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案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诉人多次与对方协商不成,不得已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便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因在庭审的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在开完庭后撤回自己的上诉。

    由此可见,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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