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碰毒品深似海,害人又害己”。毒品不仅伤害了贩毒者自己,更伤害了贩毒者整个家庭。
被告人吴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0克及海洛因143.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兵从上线购进的140余克海洛因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不管购买的毒品有没有销售出去,但只要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从上线购买了毒品,便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2016)鄂01民终2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