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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发布者:滕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与被告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5545.26元;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其他合理费用,待损失确定后,再增加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533785.68元。

被告于某辩称:投保情况属实。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其它以质证发表意见。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因本案造成多人受伤,要求比例承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诉称:坐我们的救护车,被于某追尾导致损害腰椎骨折脾摘除了,之后用我们的救护车免费拉回营口市中心医院,为孙某垫付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9427.65元。现在主张返还垫付款。

原告称:垫付款属实,该款项不在我主张的医疗费之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于某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知道有垫付这个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02月02日23时30分左右,于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某高速公路第二排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84公里附近路段时,遇高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载乘孙某同向同车道行驶至此,由于于某驾车进入团雾区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高某所驾驶车辆后部相撞,相撞后高某驾驶车辆又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高某、阎冬、孙娇、孙小兰、孙某受伤、两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5557.26元、误工费59289.51元、护理费28347.96元、营养费3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425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交通费2460元、鉴定费1848元、残疾器具费6500元、财产损失300元、快递费13元,共计538404.1元。以上费用,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38404.1元-119427.65元=418976.45元,赔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垫付款119427.6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418976.45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各项损失共计119427.65元;


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肇事、债权债务及婚姻家庭,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电话(微信同步):1556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营口
  • 执业单位: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8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