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针对大海公司诉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2民终26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对这一判例的分析,我们将对背靠背支付条款有进一步的认识。
基本案情
本案中,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及4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大海公司供应混凝土,三建公司在主体封顶6个月内支付已结算货款的85%。大海公司主张三建公司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三建公司败诉,应支付大海公司货款5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以《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合同专用条款8.2.(2)条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但目前业主尚未支付三建公司对应的工程款,三建公司即使需要支付大海公司对应货款也不应当支付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三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背靠背支付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我国采取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合同相关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主要包括缔约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等。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
在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情况下,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因此,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上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2.背靠背支付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
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大海公司完成全部供货且无质量问题,三建公司以背对背支付条款进行抗辩,对于守约方大海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