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毫无疑问,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才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强势的用人单位剥削和压榨,就算如此,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制加班,加班没有加班工资等情况随处可见,然而这些都不算什么,最近有两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8万元,作为劳动者,我就想问问,你们怕了没有?
案件简述:
王某和李某是一家公司的质检员,当天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的检验,否则这个公司就会面临违约的风险,而这两个人则是为了逼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拒绝了这次加班,结果导致公司损失了12万元,于是公司就把这两个人告上了法院,之后两名员工败诉,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
法官是这么认定的: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但是遇到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
评析:
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必须加班,也没有规定员工拒绝加班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根据《劳动法》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就算你要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要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达成一致,对于诉讼我们
我认为作出如此判决的
不论这两位劳动者拒绝加班理由如何,也绝对不能以此为由让劳动者来承担责任,这是在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劳动者拒绝加班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以后员工还敢拒绝公司的加班吗?